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格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引导我校科研人员树立优良的科学研究行为道德,崇尚探索,鼓励创新,增强学术自律意识,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及影响,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余学院所有在岗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新余学院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
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册学生等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科研工作者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侮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七)学生利用新余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新余学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科研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反对弄虚作假,进行科研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
1.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2.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撰写论文论著时引用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不在文中明确标注;
3.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入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7.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9.虚开发表文章证明和课题结项证明。
10.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1.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12.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一稿多用、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简单重复申报已立项的科研项目。
13.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14.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15.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罚则与组织、制度保障
第五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凡轻微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2.凡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3.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5.凡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已获相关奖项、取消申请相关奖项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消所授予学位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理或处分。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双方当事人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或不满的可向社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新余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举报者应当提供调查结果反馈的联系方式,并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否则不予受理。对具有公示期的相关举报应当在公示有效期内提出。
(二)在接到举报后7 个工作日内,校学术委员会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三)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四)联合调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调查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五)如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六)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七)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重新审议,再次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 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余学院发(2012)3 号《新余学院科研行为道德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